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余杭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税费服务和征管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是税费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是进一步优化税费征管体制,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保障税费收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本之策。通过规范税收管理协助事项,保障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开展税费服务和征管活动,既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依法治税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整体智治”理念,全面适应社保费、非税项目划转改革,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加强收入保障的现实需要。
二、工作目标
以税费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信息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费营商环境为目标,吸收数字化改革最新成果,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制度保障、信息支撑、齐管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体系,通过跨层级、区域、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税费征缴联动协作机制,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税费服务。完善政策服务、风险提示服务、咨询培训服务和银税互动服务,落实落细服务措施,保障税费优惠到位,防范纳税缴费的政策风险。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推动税费服务数字化,以数字化的手段全面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处理规则,推动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强化税费共治协助。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数管局、区卫健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林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法院、区公积金中心、区残联、海关余杭办事处、人行余杭支行〕
(三)深化税警协作机制。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
(四)建立涉税事项核查机制。各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
(五)配合提供各类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核查中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核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区公积金中心、人行余杭支行、区税务局)
(六)构建不动产权属登记查验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税务局)
(七)构建股权变更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八)构建注销登记查验共享机制。在受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
(九)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协查制度。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责任单位:人行余杭支行、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
(十)加强社保数据共享与争议协同处置。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税务机关交互共享社会保险费数据。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人力社保、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针对劳动纠纷引发的税费争议协同处理,建立多部门联合调解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区税务局)
(十一)支持非税收入征收。各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协同与联动,及时将收缴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残联〕
(十二)深化财税数据交换。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和建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十三)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法院)
(十四)联动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数管局、区卫健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林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法院、区公积金中心、区残联、海关余杭办事处、人行余杭支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余杭区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数管局、区卫健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余杭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林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法院、区公积金中心、区残联、海关余杭办事处、人行余杭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全面领导《保障办法》落实落地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工作专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负责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的执行。
(二)建立共治机制
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例会,总结当年度税费共治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明年税费共治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召开会议制度,制定重大事项研究报告规则。在税收征管和涉税信息交换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发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可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并提交工作专班研究解决。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充分利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完善的涉税资源数据库,规范涉税信息交换格式和标准,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健全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增强涉税信息采集的针对性、时效性,降低采集成本,提高信息透明度,全方位控管税源。
(三)强化共治协同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投入协同保障工作中,将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评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前期已经形成保障机制的事项,要对照《保障办法》找差距、促优化,补齐短板、提高质效;对于前期尚未形成保障机制的事项,要在充分商议讨论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形成可操作、可推广的实施细则,确保《保障办法》全面落实落地。
(四)营造共治氛围
工作专班办公室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内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税费协同共治和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税费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费协同共治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