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公告】盛天鹤、甘罡骏、刘义宏、朱永刚与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四案
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盛天鹤(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9号)、甘罡骏(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30号)、刘义宏(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1号)、朱永刚(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9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盛天鹤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劳动报酬13798.72元。二、驳回申请人盛天鹤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30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甘罡骏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劳动报酬10902.20元。二、驳回申请人甘罡骏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1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义宏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劳动报酬12792.60元。二、驳回申请人刘义宏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2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古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永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劳动报酬13318.08元。二、驳回申请人朱永刚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29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30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1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04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四案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