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押金租金将纳入监管 今起开始征求社会意见
2月27日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规定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进行托管、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进行监管。《征求意见稿》指出,押金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存入押金托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存入租金监管账户,其中三个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选定监管银行,管理押金以及相应租金。
为保障押金、租金及时退还,《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为加强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通过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稿》严格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并且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由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中使用数字人民币,保障租赁当事人押金、租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