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已阅丨浙江这部《条例》,聚焦公众关注的这些热点

2024-03-08 35513阅读

抢救心跳呼吸骤停病人的“救命神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公共场所能不能多配置一些?见义勇为却被讹诈,该怎么办?捐出去的善款,是不是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3月1日起,《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很多热点问题给予回应。

随着这部《条例》正式施行,有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近日发生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惊险一幕,至今仍被很多人所谈论。

2月18日上午,有旅客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医护人员开展心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静推,其他工作人员就近取来AED进行除颤。由于现场抢救及时,该旅客脱离了生命危险。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关键时刻可为病人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被喻为“生命的消防栓”。据杭州市急救中心统计,近两年使用AED成功施救案例有60多起。仅杭州萧山机场,近期就已成功施救4例心脏骤停旅客。

成功施救连年递增的背后,是我省AED配置的不断增加和完善。截至2023年底,我省公共场所已配置AED1.56万余台,实现户籍人口每万人3.06台,提前超额完成健康浙江任务指标(每万人1-2台)。

成绩显而易见,但对浙江这样一个拥有6600多万人的人口大省来说,这一数量还远远不够。

有数据显示,全球AED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是日本,每万人大约配有39.7台;作为最早对在公共场所安装AED设备进行立法的国家,美国每万人约配备31.7台AED,并且规定在步行10分钟之内必须拿到一台AED。

这部《条例》引人关注的一个原因,正是AED配置率长期不高。这方面,目前主要有3方面问题:

从AED配置总量来看,由于添置维护成本高等原因,增幅还不够大。

从AED分布情况来看,布点合理性、均衡性有待加强,比如杭州市去年新增2644台,占全省新增数量的62%。在同一区域,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配置AED数量也相去甚远,比如教育系统占比较大。

从AED使用情况来看,不少管理主体存在不会用、不敢用的情况,仅凭为数不多的专业医疗人员,无法使得AED真正起到“救命神器”的作用。

针对这些问题,“在公共场所新增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1万台、对应培训5万人以上”,已入选2024年浙江十方面民生实事。而《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红十字急救箱、自动体外除颤器、应急救护一体机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相关使用技能。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其中的“推动住宅小区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还是我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公共场所配置点,今后很多浙江人可以在家门口找到这个“救命神器”。

针对AED使用、管理方面的难题,《条例》也作了规定,要求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救护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安排具备相关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设施设备具体位置等信息。

“看到老人倒地,到底能不能扶?”这个原本毫无异议的问题,一直引起巨大争议。

这背后,真正刺痛人们的,并不是社会的整体道德素质下滑,而是“一朝被蛇咬”后的心理阴影和正义焦虑。这些年来,不少人因此被讹诈,令人心寒。

政已阅丨浙江这部《条例》,聚焦公众关注的这些热点

日前,河南省周口市又发生这样一幕。两位好心人在扶起摔倒老人之后,却被老人死死抓住,怎么也不让小伙离去。老人的家人赶到后,仅凭老人一面之词,也跟着辱骂两位好心人,要求赔偿,并拨打了报警电话110。所幸,警察查看路面监控后,证明老人是自己摔倒,与两位好心人毫无关系。

救人反被讹,流血又流泪,这种令人痛心的现象,究竟有没有办法根治?

截至2023年底,浙江省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已超过40%。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还是会有顾虑:救人过程中万一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怎么办,会不会自惹麻烦?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并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条例》还明确,对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等,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奖励。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紧急施救行为的鼓励和施救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倡导更多人“学急救、会急救、敢急救”。

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以及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等群体,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是爱心事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对于这些热心公益、无私奉献甚至挽救他人生命的群体,《条例》也明确了多项褒扬激励措施,引导更多人投身红十字公益事业,引领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弘扬新型生命文化观。

“这些褒扬激励机制,保护和鼓励了大家的见义勇为行为,传递了法治温度、体现了法治引领。”相关法律专家认为。

成都捐款箱发霉事件、深圳血液中心“高福利”事件、上海卢湾区天价餐事件……多年来,各地发生一连串舆情事件,暴露出信息公开透明问题。

捐赠善款的去向,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如不能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机构的公信力。

在公信力和透明度方面,浙江各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与此相应,社会捐赠的善款也呈连续猛增的良好态势。以全省红十字系统为例,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数额,2021年5.11亿元,2022年8.05亿元,2023年达11.45亿元。

如何保护好这种可贵的善心?浙江的做法,就是进一步提高透明度,让更多人参与监督。

《条例》设置了监督专章,从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系统监督、社会监督、捐赠人监督、会费监管等各个层面,建立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针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条例》也作了规范,还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并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公开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赋予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红十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那么,具体到每一位群众,如何监督红十字会的善款呢?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捐赠可以联系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查询相关资料,其他人也可以通过数字化应用系统、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布的相关信息,随时进行查阅。如果对查阅结果有疑义,可以及时与当地红十字会确认,排除疑议,避免误会。如果确实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红十字会举报。目前,浙江省红十字会已在官网上公布了接受监督的电话和邮箱。

“通过《条例》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了每个人的监督权利,也更好地引导大家来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的监督规定,对红十字会开展捐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希望更多人来关心、参与和监督红十字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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