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岁孩童殴弊人命,乾隆皇帝是如何处理的?

2024-03-29 31072阅读

[一R]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二R]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三R]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火R]也就是说,在儿童中,有三个年龄段可以减刑。

[一R]7岁以下,死罪也可免刑。若有教唆者和既得利益者,则他们受刑。

[二R]7岁到10岁,如果杀了人,由皇帝裁决。

[三R]10岁到15岁,如果是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可以花钱赎罪;但如果是犯了死刑,如谋逆,杀人,那必须执行死刑。

[火R]乾隆四十四年,四川有位9岁孩童向另一位同村的9岁小伙伴讨食无果,一怒之下,殴毙对方。在此案之前,发生过一起14岁少年被欺凌,还手过失杀人的案子,当时的雍正认为情有可原,从宽免死。因此,地方官上报乾隆,本案是否援引此例,对9岁罪犯网开一面。

[火R]乾隆得知后非但没同意,还严加申饬:若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因为年纪小就免除死刑,不合天理人情,9岁的小孩就能打死人,可想而知性格有多凶悍,宽恕不得!)最后,9岁罪犯被判绞监候(死缓)。

[火R]此案发生后,根据乾隆旨意,未成年人杀人案如果要减刑,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死者必须年长犯人4岁;

二、犯人曾被死者故意欺凌;

三、犯人属意外杀人;

四、犯人年龄在15岁以下。

9 岁孩童殴弊人命,乾隆皇帝是如何处理的?

我国古代向有“矜老恤幼”的传统,历朝在律法的制定上,存在对老人孩子的“照顾”。清朝是封建王朝的集大成者,不妨以《大清律》为例:

[一R]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二R]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三R]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火R]也就是说,在儿童中,有三个年龄段可以减刑。

[一R]7岁以下,死罪也可免刑。若有教唆者和既得利益者,则他们受刑。

[二R]7岁到10岁,如果杀了人,由皇帝裁决。

[三R]10岁到15岁,如果是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可以花钱赎罪;但如果是犯了死刑,如谋逆,杀人,那必须执行死刑。

[火R]乾隆四十四年,四川有位9岁孩童向另一位同村的9岁小伙伴讨食无果,一怒之下,殴毙对方。在此案之前,发生过一起14岁少年被欺凌,还手过失杀人的案子,当时的雍正认为情有可原,从宽免死。因此,地方官上报乾隆,本案是否援引此例,对9岁罪犯网开一面。

[火R]乾隆得知后非但没同意,还严加申饬:若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因为年纪小就免除死刑,不合天理人情,9岁的小孩就能打死人,可想而知性格有多凶悍,宽恕不得!)最后,9岁罪犯被判绞监候(死缓)。

[火R]此案发生后,根据乾隆旨意,未成年人杀人案如果要减刑,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一、死者必须年长犯人4岁;

二、犯人曾被死者故意欺凌;

三、犯人属意外杀人;

四、犯人年龄在1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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